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9月3日发布,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办事处发生生猪非洲猪瘟疫情;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发生生猪非洲猪瘟疫情。截止目前安徽被爆出4起非洲猪瘟疫情,宣州区3起、芜湖市南陵县1起。目前我国共计发生9起疫情,波及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5省。
这些政策一定要读懂
8月30日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在重点防控措施落实方面:
1 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管理,对违法调运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福建省已启动严格准调证明管理,不能从有疫情省份调猪。)
2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餐厨剩余物监管部门和职责,切实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
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喂潲水的养殖户要注意:即日起,禁止饲喂潲水!
潲水中携带的大量病原微生物,会传播包括猪流行性腹泻、传染性胃肠炎、弓形体病、以及非洲猪瘟在内的多种疫病。
疫点周边半径3km区域为疫区,疫区内所有生猪都要进行扑杀!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3 在市场供应安全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落实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和组织引导好生猪生产,进一步
做好生猪养殖屠宰环节准入与生猪产品加工环节准入管理的衔接,做好主销区和主产区的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1号
4 在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上,运输畜禽及产品的车辆必须凭
动物检疫证明承运和
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另外,通知还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符合调运监管规定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5 在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方面。通知要求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管控非洲猪瘟试验活动,
严肃查处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要坚持疫情、舆论两手抓,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宣传工作,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生猪产品。要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进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全文见文末附录1)
这些政策一定要读懂
8月3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有关规定,
不得从高风险去向低风险区调运。以及对发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威胁区以外地区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等做了详细要求!
通知要求,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市、省,暂停生猪调出本县、本市、本省,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有2个以上(含2个)县发生疫情的市,暂停该市所辖各县生猪调出本县。有2个以上(含2个)市发生疫情的省,暂停该省所辖各市生猪调出本市。
通知也要求
规范生猪产品调运。对于有1起疫情的县,暂停该县生猪产品调出该县所在市,暂停该市所辖其余各县生猪产品调出本省;有2起及以上疫情的县,暂停该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县,暂停该县所在市所辖其余各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市。有2个及以上县发生疫情的市,暂停该市所辖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市。有2个及以上市发生疫情的省,暂停该省所辖市生猪产品调出本省。
生猪屠宰方面,发生疫情的县,暂停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屠宰企业经彻底消毒、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并经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全文见文末附录2)
补充
发现疫情,立即上报
各生猪养殖场应加强对非洲猪瘟的防范措施,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和病变(养殖场猪只出现高热、呕吐、腹泻、便血、体表发绀等症状并发生急病急死情况;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等情况),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一旦发现,立即上报,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该病只有扑杀才可控制。发现疫情的猪场中没发病的猪也不可售卖,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迫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商品大猪800元/头、种猪2000元/头、仔猪400元/头;按标准,对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以上财政承担9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对其他市、县(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8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10%。内容根据福建省财政厅2017年1月5日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
解除封锁规定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参考文件见附录3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参考文件]:
[1]《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农办医〔2018〕38 号)
[2]《福建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8〕8号)
[3]福建省财政厅2017年1月5日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
[4]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于8月15日发函(闽农卫监函〔2018〕731号)
[5]福建省农业厅在8月17日以(闽农综明传〔2018〕261号)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省调入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本文转自:新牧网、福建省畜牧业协会
仅供参考